克里斯、炮炮
发表于 2010-5-6 16:28:15
几把航要捐款买电子狗咯
ナ[寳]
发表于 2010-5-8 15:59:05
你真无聊,整天来这话虎蓝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2:51
搜身,翻包我不知道是哪里的法律赋予老师这样做的
侵犯人权,我建议大家,要是这的发生这样的事情
把当时的事情拍下来,如果还有录音下来,就更好了!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4:12
现在手机不是都有录音,视频拍摄?
那就直接把这情况给录下来,发表到网上去~~
看到底是谁死得快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5:29
犯了法,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执法人员才有搜查的权力,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这就是说,只有执法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才有搜查的权力,任何人搜身都是侵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