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炮炮 发表于 2010-5-6 16:28:15

几把航要捐款买电子狗咯

ナ[寳] 发表于 2010-5-8 15:59:05

你真无聊,整天来这话虎蓝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2:51

搜身,翻包我不知道是哪里的法律赋予老师这样做的

侵犯人权,我建议大家,要是这的发生这样的事情

把当时的事情拍下来,如果还有录音下来,就更好了!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4:12

现在手机不是都有录音,视频拍摄?

那就直接把这情况给录下来,发表到网上去~~

看到底是谁死得快

CimI露 发表于 2010-5-8 16:25:29

犯了法,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执法人员才有搜查的权力,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这就是说,只有执法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才有搜查的权力,任何人搜身都是侵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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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高级,没钱买电子狗的话可以找我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