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558017 发表于 2010-5-2 00:13:15

关于手机问题

此文段本人在网上看到,颇有感受!就弄过来让大家一起看看!)



          近来,一些高中学校老师收手机十分过分,情况恶劣,严重的,居然一周没收学生手机数量高达4,50只。没收都是将近一个学期,或者到毕业才给予送还的。笔者则十分诧异,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规,让老师就以保管的名义强行取走学生的手机数月,并以此要挟学生。
首先手机是学生的私有财产,什么使法律公正无误,我想其成立的前提,已经有数位前人说过,那就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再来看2004的重大新闻事件,2004年3月14日下午16时54分,中国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时刻。有2903名代表出席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2863票赞成、10票反对、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wubg宣布宪法修正案通过时,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把学生的私有物品上升到如此高的空间,或许有些过头,但总归来说,手机的确是学生的私有财产,而学生也的确有享有该法律条文的条件。那么老师是否还可以理直气壮的收学生手机,代为“保管”呢?不只手机还有漫画,报纸等一些物品。还有的老师在收学生手机的过程中,有恐吓,大声威吓等行为,要知道,这些也都是犯法的,《民法通则》中的第五章人身权中都明文规定着。撇开法律不谈,中学生教师道德守则的第三条,尊重学生,老师们又把他放在了哪里?明明都是享有公民权利的人,为什么充满了等级制度,老师的话就变成了圣旨,老师让你做什么就做什么?中国学生的自主权在哪里?
有些学校对于此,直接规定了,不准学生带手机入校。先不论学校是否有权利对学生强行规定这些,光是这条规定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通信自由也是人身权,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通信自由权。而手机也是属于通信的,在课后,休息期间,学生用手机进行正常通信,完全是合法行为。老师,学校有什么权利干涉呢?他们没收手机,和故意隐匿公民的信件有什么区别,这完全就是违法行为嘛!更有老师在没收手机后查看学生手机中的电话簿,短信等,这和故意开折公民的信件、故意损毁公民的信件。本质上也是没有区别的,而这些通信又关乎到了学生人身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请问老师有什么权利去查阅学生手机中的隐私信件,这些难道不违法吗?作为公民的学生难道连法律的保护都不能享有吗?而那些老师,他们从来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解剖以下自己的行径,说得好听是为了学生,说得不好听就是强盗。
笔者是个媒体从业人员,偶然间听表弟说来他在学校际遇后,深有感触,于是写下了此文。学生在没收手机后,只有两条路,一是让家长来取,二是再买一个。有部分学生因为老师没收,已经买了好几个,增加了学生负担。笔者私以为学生在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绝对是不正确的,但在闲暇课余时间使用手机,获得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无偿不可。老师如此肆意妄为地没收学生手机,这种做法是不明智,且触犯法律的。我们如何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其自觉遵守道德法则,(上课不使用手机,手机调到震动,关机),这些我想应该对学生更重要。试问,出了校门,是否还有人收手机吗?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解答: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Wavelet、 发表于 2010-5-2 01:02:49

支持.学校违法没收学生手机

chensc1992 发表于 2010-5-2 01:44:52

说的好!可惜在惠南!哎!唾沫是用来数钞票的,不是用来讲道理!

御泪 发表于 2010-5-2 11:18:52

你要拿给 黄宏叔叔看。。。

孩子 发表于 2010-5-2 17:49:38

想办法
             阻止他们

丶败落╮ 发表于 2010-5-8 19:13:01

没什么用吧.   还是一直在收.

孩子 发表于 2010-5-9 08:37:21

我上课都在用a

小补点 发表于 2010-5-15 12:55:56

麻痹惠安的学校就是垃圾!

zhlqzxy 发表于 2010-5-15 17:11:28

    这就是破惠南的样子!!!

玩命灬丿守望 发表于 2010-5-22 14:28:44

自己不带就可以了带个手机整天提心吊胆的!!还不如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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