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团 发表于 2011-3-27 17:39:38

台宝岛眼镜要求停止侵权

                     台宝岛眼镜要求停止侵权海峡都市报



(图一所示为正宗宝岛眼镜)http://img1.gtimg.com/finance/pics/32051/32051892.jpg  “眼镜店傍名牌,纷纷‘宝岛’”追踪
  N本报记者章微文/图
  本报讯 本报3月31日A47版报道了《眼镜店傍名牌,纷纷“宝岛”》,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昨日,台湾宝岛眼镜集团(以下简称“台湾宝岛眼镜”)召开新闻发布会,首发声明,要求其他眼镜行停止侵权行为。台湾宝岛眼镜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宝岛眼镜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台湾宝岛首发声明
  台湾宝岛眼镜新闻发言人陈雪玲说,1997年3月,台湾宝岛眼镜在武汉开设第一家大陆分店以来,“搭便车”的眼镜公司便纷至沓来。从1998年开始,市场上就不断出现带有“宝岛”字样的眼镜行。对此,台湾宝岛眼镜将招牌底色变成了蓝色,依然无法改变局面。市场上各种宝岛眼镜行不断。
  陈雪玲说,宝岛眼镜集团在福建地区所开设连锁店之标志均为繁体“寳島眼镜”(如图),其他使用简体字、同音字、谐音字、未标注“寳島眼镜”商标的眼镜店均与台湾宝岛眼镜无关。福建其他宝岛眼镜行的侵权行为尤为严重。
  这次首发声明,要求其他眼镜行停止侵权行为,台湾宝岛眼镜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维权胜诉模仿者泛滥依然
  负责台湾宝岛眼镜商标代理的廖律师说,台湾宝岛眼镜拥有“宝岛眼镜”商标。2001年、2002年前后,台湾宝岛眼镜在大陆打起第一例维权官司。至今,台湾宝岛眼镜通过调查、取证,把十几家其他“宝岛眼镜”告上了法庭,花费了上百万元维权。这些官司,台湾宝岛眼镜均胜诉,但其他“宝岛眼镜”反而愈发泛滥。
  “今天告一家,明天又冒出来三家模仿者。”廖律师说,台湾宝岛眼镜维权的速度赶上不模仿者开店的速度。由于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实施侵权,所以尽管侵权的形态相同,一场诉讼官司胜诉,其法律效应并不及于其他侵权者。也就是说,要使所有侵权的眼镜行停止侵权行为,就必须一家一家地告,一家一家地打官司。鉴于此,今年,台湾宝岛眼镜将在全国统一进行一场法律行动。http://www.qq.com/favicon.ico
福州“宝岛”对决厦门“宝岛” 谁是正宗2011年03月17日09:45海峡导报陈捷 汪长福我要评论(14)
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http://img1.gtimg.com/fj/pics/hv1/18/246/740/48181248.jpg


转播到腾讯微博
http://img1.gtimg.com/fj/pics/hv1/17/246/740/48181247.jpg

禾祥西路上“厦门宝岛”和“福州宝岛”各有分店,它们最大的区别是LOGO,但一般被消费者忽视●各有几百家分店,都打“宝岛眼镜”牌,让消费者“看花了眼”●两公司近日在思明法院对簿公堂,业内人士称此战影响深远你可能不知道,在厦门众多的宝岛眼镜店中,有几十家是“厦门宝岛眼镜”,另有几十家“福州宝岛眼镜”。很多消费者混淆不清,也因此闹出了很多“乌龙消费”和不少投诉纠纷。


·给抢盐者反悔的机会? ·大闽看房第二场


近日,两家“宝岛”在思明区法院对决,厦门宝岛起诉说福州宝岛眼镜公司 “傍名牌”,要求他们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侵权损失。但是,福州宝岛反驳说,他们公司1992年就在福州成立了,比厦门宝岛公司更早。据了解,目前两家宝岛在全国各地各有几百家分店,业内人士称,这一宝岛品牌之战影响深远。混淆 市民“乌龙消费”不断陈小姐曾经遭遇过一次乌龙消费事件。当时,她走进思明区一家宝岛眼镜店,挑了一副眼镜。然后,她拿起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厦门宝岛眼镜公司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因为,这位负责人是陈小姐的朋友,她希望能以折扣价买下这副眼镜。这位厦门宝岛的负责人当即让陈小姐将手机拿给店长,要让店长给陈小姐一个“优惠价”。但是,结果很尴尬,因为此“宝岛”并非彼“宝岛”。原来,这一条街有两家 “宝岛眼镜”,而陈小姐的朋友是厦门宝岛眼镜公司的,但是,她走进的门店却是福州宝岛的。让陈小姐困惑的是,这两家宝岛店的名称都是“宝岛眼镜”,实在难以分清谁是谁。湖里区的消费者张先生也曾经遭遇过一次乌龙消费事件。他拿着“宝岛眼镜”的优惠券进了湖里区一家宝岛眼镜店,店员却当场告诉他,他们店不能用这张优惠券。“你们发的优惠券,怎么在你们店里不能用啊?”这名消费者按照优惠券上的联系电话打过去咨询,工作人员也感到纳闷,于是让消费者把电话给店员,双方一通话,工作人员才发现,这家“宝岛眼镜”并不是他们的分店。原来,这位消费者拿的是厦门宝岛眼镜公司的优惠券,但是,他走进了福州宝岛眼镜店。由于这两家“宝岛眼镜”相隔不远,挂的牌子上又都写着 “宝岛眼镜”,因此,消费者经常走错。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说,现在,厦门标着“宝岛眼镜”字样的店面太多,导致很多消费者分不清,认为都是“一家人”,从而冒出很多类似的乌龙事件,这也给厦门宝岛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状 全国各地各有几百家分店导报记者发现,在厦门目前众多的“宝岛眼镜”中,以“厦门宝岛”和“福州宝岛”居多,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公司的 “宝岛眼镜”。其中,“厦门宝岛”属于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源于台湾,1997年3月开始进入大陆市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已获得十余件“宝岛”文字及图形系列商标的专用权。“福州宝岛”则是新加坡康明集团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该公司于1990年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导报记者在网上输入“宝岛眼镜”,搜到了两个域名极为相近的公司网站,一个为www.baodaochina.com,另一个是www.baodao.com.cn。导报记者分别登录了这两个网站,发现www.baodaochina.com属于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而www.baodao.com.cn属于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厦门。截至2011年3月15日,注册地位于厦门的宝岛眼镜在大陆地区共有961家连锁分店。他们的目标是“期望十年内,能够成为全球眼镜业的前五大龙头之一”。而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也在其网站上自称“东南亚眼镜行业规模大、声誉高的外商独资企业集团”,他们也先后在国内设立了工厂11家,批发公司37家,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也有近200家眼镜连锁店。据了解,此前两家宝岛已经在福州、厦门等多地法院打过多场官司了。这一次,“厦门宝岛”又将“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和“福州宝岛公司”告上了法庭。
激辩 究竟谁才是正宗“宝岛”在法庭辩论中,“厦门宝岛”认为,他们经过长期经营发展,“宝岛眼镜”字号已经深入人心。而第一被告“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其招牌中出现 “宝岛眼镜公司”字样等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们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则认为,他们使用的是 “福州宝岛”的名称及字号,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他们有权使用。而且,他们强调,福州宝岛成立于1992年,而厦门宝岛成立于1997年。对此,原告方厦门宝岛代理律师陈一鸣反驳说,原告早在1997年6月5日即向厦门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了 “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在厦门市范围内,原告的企业名称及字号在眼镜行业享有专用权。“福州宝岛”是在2010年1月25日才在厦门设立“第十三营业部”,远远晚于原告的设立时间。陈一鸣还指出,第一被告的企业名称为“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经营部”,与原告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第一被告弃自身企业名称而不用,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宝岛眼镜”字样,这显然是侵犯了原告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名称及 “宝岛眼镜”字号在厦门区域内的专用权。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则表示,他们没有在店面牌匾上标出“福州”,而是直接用“宝岛眼镜”,这是因为他们“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判决 一审判福州宝岛赔1万元但是,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于2010年在厦门成立,其在店面牌匾上未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而是简化使用企业名称,这些行为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其次,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公众也往往通过字号来记忆和区分不同的企业。但是,“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完全相同,两个企业名称唯一的区别在于行政区划。在厦门已经存在一家较为有名的“宝岛眼镜”的前提下,“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简化使用 “宝岛眼镜公司中国619店”、“宝岛眼镜 (连锁)公司”的做法虽不属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但已足以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两家企业,造成混淆。因此,一审法官认定,“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厦门宝岛”的企业名称权。所以,一审判决被告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营业部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包括搭赠的商品)、商品包装上简化使用 “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停止在厦门市以上述简化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同时,被告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这一判决如果生效,意味着今后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在厦门不能再使用 “宝岛眼镜”的企业名称,只能用“福州宝岛眼镜”的全称。专家说法各地注册“各自为政”导致纠纷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宝岛眼镜”乱象除了商标与字号使用纷争,还与一些企业傍名牌有关。当然,也和目前工商注册“各自为政”有关。要根本解决“宝岛”乱象,应由工商管理部门从注册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体制更注重强调的是一种行政范畴的级别管理,即按行政区域划分,而忽视了市场无区域化的实际。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纠纷。为了保证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协调,应改革地区级别主义登记制度。现采用全国范围内统一注册商号的方式尚未成熟,因此可以考虑先将分散登记制改为相对集中制,即将商号审核权收归省级登记机关,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商号。同时,由国家以及省级工商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驰名商号名单,并与商标查询系统实行互查,以此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为今后全国性联网奠定基础。




法律援助志愿团 发表于 2011-3-27 17:40:43

自己顶咯~(EM:321:)

王老师 发表于 2011-3-28 17:22:38

小敏美女的帖,我得顶!支持啊!!(EM:322:)

法律援助志愿团 发表于 2011-3-28 18:04:50

回复 王老师 的帖子

哈哈,感谢老王。我下班了先走咯~

乱哒哲别 发表于 2011-3-29 12:32:50

(EM:348:)晕啊,到现在还有人受骗啊。。。都21世纪了

fionaLEE 发表于 2011-3-29 13:10:26

这个真厉害,不小心还真容易上当,小心小心。

fionaLEE 发表于 2011-3-30 21:44:30

联动帖http://www.huians.com/forum-viewthread-tid-83813-extra-page%3D20-page-2.html

http://www.huians.com/thread-75288-1-41.html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台宝岛眼镜要求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