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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母亲的逆子该不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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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2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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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肥东县一林姓男青年竟然强奸自己患有精神病的母亲,还叫嚣杀死父亲和亲戚的孙子。在对他彻底绝望的情况下,林某的亲生父亲和叔父、表叔执行“家法”,将他按进水缸溺死。据了解,林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02年,林某因奸淫幼女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但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而且变本加厉地干坏事。他经常在村庄里小偷小摸,偷来的钱用于吃喝赌博。此外,林某还经常调戏妇女。今年4月,林某更是趁父亲不在家的机会禽兽不如的他丧尽天良地将自己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强奸,正好被回家的父亲给撞见。

近日,杀人的林父三人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而在此同时,当地50余村民自发联名上书,表示林某罪大恶极,林父三人是在“为民除害”,恳请有关部门能从轻处理。

我想只要还有点人伦道德的人们都不会对如此恶贯满盈的逆子心存怜悯的,从道义上我也支持林父他们的做法,这样的逆子就是该杀,甚至我认为这样的死法是有点便宜了他;可是,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如果都如此,我们的法律尊严该如何来维护?

应该说,在法治社会,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必需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完成,任何人都无权处决他人生命,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来,尽管林某罪大恶极,但他所犯之罪,该如何处置,应由司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可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让我们的法律来处理林某,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即便强奸了自己的母亲,哪怕母亲还患有精神病,那也就是个强奸罪,也不过是几年的有期徒刑而已,这样的处决结果肯定是与广大老百姓的心里认同是有很大落差的,这也就是说明我们的社会还是存在了很多的法治缺位的地方,这也是造成这起“家法”大于“国法”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这让我又想起了前不久的另外一场案件,广西四会黑帮“龙兴社”老大龙杰锋被人杀害,四会市近万名群众自发签名,强求法院对“为民除害”的凶手梁金国从轻发落。杀人者反而成了老百姓心目中的“英雄”,可关注此事的人都不会感觉太大的意外,因为在龙杰锋被枪击致死的当晚,当地的民众纷纷鸣放鞭炮庆贺,人们对一个亦警亦黑、无恶不作却又长期逍遥法外的黑老大的憎恨,必然会转化成对杀死黑老大者的肯定、赞扬。也就是说,老百姓认可“暴力英雄”,是因为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以司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力救济却迟迟没有出现。

此案件与林某案件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林某如果交由法律处置,可能罪不致死,可是这位黑老大如果由法律处置,也终究是难逃一死的,可为什么人们选择了以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相信法律?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法治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的长期失语所造成的社会悲哀。

“家法处置”、“暴力英雄”的出现,在具体事件上或许的确能够为老百姓做到“出一口气”,但是他们“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做法毕竟带有强烈非理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的个体自主行为,所以伴随而来的不是社会秩序的改进,而是社会安全感的丧失;因为,正义原则的维护、民主权利的救济,终究靠得住的还是法治的力量,而不是“家法”、“英雄”的个体行为。试想,如果哪一天我们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私下解决会好于通过法律伸张,那我们的社会将会是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还会有安全感吗?

如今再过多的来讨论这个强奸自己母亲的逆子是否该杀,似乎已经意义不大,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果再有这样的案件出现,我们的民众是否还会选择法律以外的途径来处置,或者说如果交由我们的法律处置,该如何消除法律的判决与民众思想的落差。
发表于 2005-10-29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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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0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这么呕心吖...
发表于 2005-10-31 2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变态噢

发表于 2005-10-31 2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恐怖哦`````

那个人没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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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5 2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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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0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吖555````

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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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wbqsk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13 2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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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2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耻辱``````````

发表于 2005-11-15 0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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