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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掱杺哋溫喥

曾几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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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4: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的心理与社会原因
心理和社会因素在自杀死亡原因中的重要性相当,但在自杀未遂原因中社会因素相对更为重要。与国外研究结果相似,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与自杀密切相关的精神疾病;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家庭矛盾是与自杀相关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

  这些结果对于了解与预防中国的自杀有着重要意义。

  1)抑郁严重程度比存在一种精神科诊断(被从logsitic回归模型中剔除)更为重要,这提示其它诊断的抑郁成份(精神分裂症、物质滥用等)更直接与自杀有关。如果其它研究也可以证实这一点,针对各种类型精神疾病患者的预防工作应着重于治疗这些疾病的抑郁症状。
  2)研究发现1/3的自杀死亡者和2/3的自杀未遂者没有精神疾病,这一结果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假设——几乎所有的有自杀行为的人有精神障碍——提出挑战,并强调预防自杀计划需要有助于预防或减少剧烈的人际矛盾的发生。
  3)最后的模型中包含急性应激强度和慢性心理压力,这一点证实了在自杀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中近期和远期因素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从而说明需要针对两种不同的危险因素制定不同的预防措施。
  4)研究没有发现特殊导致自杀的生活事件,因此预防自杀工作应着重于降低负性生活事件导致的心理的累加效应,而不是仅仅致力于处理某个具体的生活事件。
  5)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增加自杀的危险性,而不是某一个因素单独造成的独特结果,因此针对自杀的研究工作应少着重于寻找独立的危险因素,多着重于确定各个危险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机制。着重于单一因素(如精神疾病)的社区预防工作不可能从根本上降低自杀率;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预防工作应着重于高危人群——那些同时暴露于多个危险因素的个体。
  6)在农村地区控制农药的方便易得和提高医务人员急救水平可以显著降低中国的自杀率。

[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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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8: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啊[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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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9: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21楼 掱杺哋溫喥 的帖子

对自杀这么有研究
[em39] [e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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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一般定义[em46]

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分类有不同的看法。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自杀预防研究中心分类为“完全性自杀(CS)、自杀企图(SA)、自杀观念(SI)“Bowsell(1963)把自杀分为“自杀姿态、矛盾的自杀企图、严重的自杀企图、完全性自杀“。其他分类有:习俗性自杀、慢性自杀、疏忽性自杀、不完全放意性自杀、精神病性自杀等。根据自杀的结果,一般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成功三种形态。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一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涂尔干还依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把自杀分为四种类型。   
 
1.利他性自杀
  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泪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  
  
2.自我性自杀
  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   
 
3.失调性自杀
  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 
   
4.宿命性自杀
  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 
   
  中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  
  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    
  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

[em13]

[ 本帖最后由 掱杺哋溫喥 于 2008-8-25 19: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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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自杀倾向的初期警号

想自杀的人可能会在自杀前数天、数星期或数月有以下的征状:
表示自己一事无成、没有希望或感到绝望
感到极度挫败、羞耻或内疚
曾经写出或说出想自杀
谈及“死亡”、“离开”及在不寻常情况下说“再见”
将至爱的物品送走
避开朋友或亲人、不想和人沟通或希望独处
性格或仪容剧变
作出一些失去理性或怪异的行为
情绪反覆不定,由沮丧或低落变得异常平静开心
[em13][em59]

[ 本帖最后由 掱杺哋溫喥 于 2008-8-25 19: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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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过去曾经把自杀完全作为除外责任,后来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
  1.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保障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自己,而是收益人。如果把自杀一概列为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收益人失去保障,有违保险的宗旨。
  2.从根本上讲,保险人对于图谋保险金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险金,而对于非图谋保险金的自杀则应给付保险金。但在被保险人已经自杀死亡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其自杀原因。另外,心理学研究标明,如果一个人在投保是就有图谋保险金的企图,则很难拖到两年以后在实施这个行为。因此,自杀条款的这一规定既使问题简答化,又比较符合实际。
  3.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并据此计算保险费。把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避免怀有自杀企图的人购买人寿保险。[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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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国际专家发现[em46] :每出现1例自杀,平均至少对6个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在中国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但通过我们访谈全国1000余例自杀死亡者的家属的经验,在中国每个自杀者会对6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数字可能是准确的。当然,影响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但相当比例的人随后会一直生活在这种负性心理影响中。(我们估计每年有135,000个不满17岁的孩子经历父亲或母亲死于自杀这样的创痛;父母的自杀会使大多数孩子的心理健康发育受到严重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自杀死亡者的家人或好友随后会得抑郁症或自杀死亡。我们也估计每出现1例自杀未遂,平均会使2个亲友受到严重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持续的时间通常要比自杀死亡所造成的影响稍短。

  根据保守估计的数字推算,即每年有25万人自杀死亡、200万人自杀未遂,1例自杀死亡可使6个人受到严重影响,1例自杀未遂可使2个人受到严重影响,自杀死亡给他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持续10年,自杀未遂持续6个月;那么每年有150万人遭受到亲友自杀死亡所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400万人遭受到亲友自杀未遂所带来的严重伤害。基于如上假设,我国每年有1700万人的心理和社会功能因他们所爱的人的自杀死亡或自杀未遂受到严重损害。目前尚无办法来准确地评估由此而产生的“负担”大小,但如果进行保守的估计,即所爱的人的自杀会使亲友的心理、社会和职业功能降低20%,那么自杀每年会使卫生负担增加340万DALYs;这会使自杀所造成的总的卫生负担增加38%。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向这1700万自杀“幸存者”提供社会或心理服务。向这些个体提供社会和心理支持能显著减轻自杀给他们造成的心理负担,并因此显著降低自杀所造成的疾病负担。
[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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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9: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灌水吧
说那些看不懂的
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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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28楼 £笑着哭泣々 的帖子

我要把前面的某某东西给沉下去啊

用心良苦啊[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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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9: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围绕主题转的[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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