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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年段长这次发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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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狠缃嗳 于 2007-5-26 19:27 发表
听别人说
  那个王科长还打那些被他抓到的学生`````还用踢的
      呵````````还在集合时说看到同学被抓差点哭出来````骗谁啊!!!

     

你只是"听说"而已,你没有眼见为实.诽谤罪作为读文科的我还是很清楚的.个别学生犯错坚决抵赖的话,我想如果学校把他送到派出所去的话,结果会更惨的.不相信的话,你可以尝试一下.到时候可别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个别人还是犯错坚决不改正的话,"抗拒从严".当然,"坦白从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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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复活啦 于 2007-5-26 20:26 发表
骗偶们小孩子哈....他说的声情并茂呀...;"难过得泪水掉下来.."哎.

骗偶们小孩子",你都知道啦.这么聪明的话,难道你明明知道"考试不可以带手机进考场"却要带进去?难道你明明知道"去通宵上网的就要被处分的"却偏要冒险?难道你明明知道很多东西不能做的偏要去做?这些难道不说明了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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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喂喂喂..你不要老是把字号设那么大..烂气势...
谁说上网通宵就是违法犯罪了哈?..你觉得送到派出所他们会受理么?
我倒是觉得那杀猪的应该到警察局自首..说他变相体罚学生...强抢手机...干嘛干嘛的....这样也就可以"坦白从宽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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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复活啦 于 2007-5-26 20:41 发表
喂喂喂..你不要老是把字号设那么大..烂气势...
谁说上网通宵就是违法犯罪了哈?..你觉得送到派出所他们会受理么?
我倒是觉得那杀猪的应该到警察局自首..说他变相体罚学生...强抢手机...干嘛 ...

2002年国家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你自己看看吧.说你是法盲一定都不过分啊!!!![em16] [em16] 我想我们学生不要以为有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遵守规矩好一些.难道学校的这些规定会要了你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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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你看.又扯开重点了...我承认那样是不对...可是...
难道那杀猪的明明知道变相体罚是违法的.侵犯隐私权是违法的.抢手机是[抢劫]是违法犯罪的..难道他明明知道很多东西不能做的偏要去做?.这些难道不说明了什么????你明明知道你这样一直帮他说鸟话是徒劳的你明明知道会说不过我们你还要浪费电费.网费.你还是偏偏要做..这些难道不说明了什么????{难道真的给你钱了?还是??>.一分钟多少哈?肯定不少吧?..杀猪的真厉害..}..而且你也没亲眼看到你怎么就认定他没殴打学生呢?....,.哎..你还是留点时间准备高考吧..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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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wawa5201314</i> 于 2007-5-26 20:49 发表 <a href="http://bbs.huian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37061&ptid=91339"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bs.hui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http://bbs.hui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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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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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哎....我说你总是无理取闹你又不信...他们有没有满18周岁你怎么知道?...我那写被同学19.20的都有了....那应该叫成年人吧?....
看来你还没有理解透啊..老师说了.一知半解等于一无所知呢....你要好好研究喔...
对了.你不要报法律专业的哈.不然不知道会有多少"窦娥"会被你害死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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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顺从的把手机给他,我估计他不会抢你的.!!!如果你考试之前就把手机放到监考老师那边,我估计他也不会抢你的!!!你都承认自己错了,当时如果态度也是这样诚恳的话,我估计他更不会动粗的!!!如果你当时态度蛮横的话,我想结果就是你所经历的啊!!!因为我不是他本人,所以我用"估计"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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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又错了...我手机既没带到教室也没带到考场.是他叫我第二天拿来给他的{我很顺从了哈}..可是枉我那么相信他杀猪的..他居然就不还我了..还看我里面的信息..真是个大大大贱人啊....
你什么都不知道就不要在这边乱扯...浪费我时间还要慢慢跟你解释呀...我同学态度那么好.{拜托谁犯错还会蛮横呀?}..就是那鸟人叫他们跪他们不跪他就用脚踢..让他们下跪..男儿膝下有黄金耶...换做是你.他叫你跪你会跪么?要我我早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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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说过"有钱能使磨推鬼"么?以后我的工作就是不断和别人辩论,你这个毛头小子还说不过,以后我怎么混啊?就当做锻炼啊!!那么请你说说重点是什么啊!!![em02] [em02]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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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1: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复活啦 于 2007-5-26 21:07 发表
你又错了...我手机既没带到教室也没带到考场.是他叫我第二天拿来给他的{我很顺从了哈}..可是枉我那么相信他杀猪的..他居然就不还我了..还看我里面的信息..真是个大大大贱人啊....
你什么都不 ...

"我手机既没带到教室也没带到考场"难道你手机放在家里了?既然放到家里,你怎么可以第二天就给他了?如果是手机是家人给你买的话,你又是无辜的,请家长来拿,我保证他一定会给你的啊.毕竟那是你家长的血汗钱啊!!!关于"下跪",你不知道"大丈夫能屈能伸"才能进退自如."下跪"肯定是有原因的,我不知道你政治有没学过"联系的普遍性""因果联系".你那个朋友如果够坦白的话,请他告诉你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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